事项编码 | 00CF390017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款、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四款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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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调 查 | 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
告 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送 达 | 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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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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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8320058、1231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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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