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思礼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思礼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2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调 查 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审 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告 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送 达 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思礼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76698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思礼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550565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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