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05000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准 | ||||
子项名称 | 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准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3〕115号);《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附表第85项,决定下放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管理权限,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或重点扩权县(市)政府管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 |||
审 查 | 对学校提交的申请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原则、学校上年度事业统计数据等,提出审核意见。 | 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印发招生计划的文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 |||
送 达 | 制作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职业、成人与高等教育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严肃责任追究,对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不作为的招生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核减来年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和向社会通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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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中专招生政策》。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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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305室,电话:0391- 66130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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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