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80007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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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决定书,法定告知。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船舶经营以及船舶相关业务的; 3.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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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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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室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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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