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政〔2021〕4号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令55号,2017年12月15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政策依据豫政文〔2021〕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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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 查 | 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 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 达 | 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2.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 6.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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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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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玉泉街道办事处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603017、0391-660370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玉泉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办,电话:0391-6603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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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