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10008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公墓墓穴管理费用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编〔2024〕32号第三项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 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
墓穴管理费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对公墓墓穴管理费收取情况进行检查。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处置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移送 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电话:0391-666608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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