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奖励)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实施,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支队
调查取证 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支队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治安支队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济源市公安局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治安支队
其 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4.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6.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391-669338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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