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0000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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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请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 农机监理所 | |||
受理 |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 农机监理所 | |||
审查 | 受理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 农机监理所 | |||
决定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同意备案。 | 农机监理所 | |||
送达 | 送达申请备案办理结果。 | 农机监理所 | |||
追责情形 | |||||
追责依据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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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