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10022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审 查 |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立 案 | 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社会团体立案。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调 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社会团体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告 知 | 向社会团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决 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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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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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0391-6669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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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