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29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等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投诉人相关材料。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审查 | 审查投诉采购项目实际情况。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认定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认定核实投诉实际情况等。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决定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根据情形作出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等。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监督管理 | 监督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等。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391-663923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