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对象初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下冶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7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核 | 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 报 | 对审核符合规定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加强对辖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用工作的监管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5.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6.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9.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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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下冶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7710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下冶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78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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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