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大峪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4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五)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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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审 查 | 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核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处 置 | 依法形成处理意见,并书面送达;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3.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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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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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大峪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电话:0391-60357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大峪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35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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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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