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 请 | 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治安支队 | |||
受 理 | 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治安支队 | |||
审 批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 | 济源市公安局 | |||
发 证 | 将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 治安支队 | |||
追责情形 |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391-669338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