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17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七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规章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一次修改 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二次修改 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三次修改 2018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次修改)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城市管理科 | |||
审核 |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城市管理科 | |||
决定 | 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 城市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城市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6620;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iyuan.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