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19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项、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水政监察支队 | |||
决 定 | 当事人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做出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强制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 |||
执 行 |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水政监察支队 | |||
事后监管 | 检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 | 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水政监察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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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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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电话:0391-66577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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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