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2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查封或扣押不符合保障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十三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九、十、十一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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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决定 | 决定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由执法人员提出意见,经局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扣押查封决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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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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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 处理责任:查清事实,经局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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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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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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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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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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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