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5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子项名称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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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九、十、十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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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责任: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后台。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批工作人员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定 | 决定责任:经集体审查作出决定,准予通过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达 | 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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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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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39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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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