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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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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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出入境管理科 | |||
审 查 |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 出入境管理科 | |||
决 定 | 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签发的决定,并将相关数据推送省级制证部门;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签发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 出入境管理科 | |||
送 达 | 省级出入境管理制证部门制作证件,并向申请人寄发证件。 | 河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出入境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B区公安出入境窗口,电话:0391-669200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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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