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4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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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人社局服务大厅 | |||
审 查 | 材料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资质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实地考察(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情况对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 社会保险科 | |||
决 定 | 针对考察情况确认被考察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需要纳入市定点机构。 | 社会保险科 | |||
送 达 | 制发文书,及时送达。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加强指导。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2.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3.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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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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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36室,电话:0391-663616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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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