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6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八项、济区编〔2020〕15号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5年9月14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审 查 | 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送达 | 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550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