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耕地建设住宅审核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28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订)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审 查 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转 报 初审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事后
监管
加强对辖区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的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8818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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