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1001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十二)项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标准化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六)项标准化科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规章】《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根据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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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监管发现 | 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 标准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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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 对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 标准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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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
标准化科 | |||
送达 | 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 标准化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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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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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