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奖励)
事项编码 00JL150003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一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
审 查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
决 定 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批复决定;不予批复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
送 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2.对不再具备本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科,电话:0391-661106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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