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应急管理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25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
子项名称 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令,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款:“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根据河南政务服务网网上预约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全省考试系统人脸识别 综合协调科(宣传训练科)
考核 根据预约时间到考试中心登录全省考试系统进行考试 综合协调科(宣传训练科)
发证 根据制证系统制证发证,考核合格在考点即可领取证书 综合协调科(宣传训练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综合协调科(宣传训练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追责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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