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0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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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接受水产苗种离开产地前货主提交的检疫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审查 | 2.对产地检疫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决定 | 3.作出决定。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送达 |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事后监管 |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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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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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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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