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5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第11、13、17、19、27、33、35条 开办矿山企业,履行探矿权人义务,设立国家矿区、重要矿区,关闭矿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均应编制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七条 供矿山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储量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第二十七条 在提出采矿申请前,应当持合法取得的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第四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将新增的矿产储量报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准。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闭坑前提交闭坑报告。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十条 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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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决 定 | 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批复决定;不予批复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送 达 |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2.对不再具备本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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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保护科,电话:0391-66110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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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