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220002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一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订)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391-663349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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