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7001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供水企业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九),济区办〔2020〕17号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管理职责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8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城市供水服务的投诉,监督供水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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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根据特殊时节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确定检查人员并强调检查纪律,组成检查组,具体负责人带队,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出示有效证件、检查委派单,说明来意,告知权利义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处置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要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现象但未形成事实的,要取得并保存证据,对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按要求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有违法现象已经形成事实的,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保存物品等办理相关手续,最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提交检查报告。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信息公开 |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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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306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iyuan.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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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