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告 | 根据本辖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在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接受配合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准备;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动物疫病防治要求,依法实施强制免疫;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执行 | 对不接受强制免疫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强化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的监督管理;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68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