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1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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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审 查 |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立 案 | 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立案。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调 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单位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告 知 | 向民办非企业单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决 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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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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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电话:0391-668160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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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