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5000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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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责任: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后台。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批工作人员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定 | 决定责任:经审查作出决定,准予通过决定的,当场制作《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达 | 送达责任:当场交给申请人《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登记表》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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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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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39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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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