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2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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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律师工作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律师工作科 | |||
决 定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不予转报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 | 律师工作科 | |||
送 达 | 省司法厅制发文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信息公开。 | 律师工作科 | |||
事后监管 | 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反馈信息。 | 律师工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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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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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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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