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森林火灾处置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设定依据 【政策文件】《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接到群众举报或火警系统报警设备发出火警警报; 乡村建设办公室
审查 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调查核实; 乡村建设办公室
决定 发生火情,迅速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乡村建设办公室
事后监管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件调查处理; 乡村建设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处置和扑救的;
4.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5.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6.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7.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8.因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不落实,造成本地连续发生森林火灾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9.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68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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