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催告 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乡村建设办公室
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乡村建设办公室
执行 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乡村建设办公室
事后监管 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乡村建设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68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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