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64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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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告 | 1.催告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当事人拒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做出代为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恢复原状的期限或其他补救措施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代为恢复原状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恢复原状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为恢复原状;当事人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恢复原状的林业生产条件的巡护。 |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进行行政强制; 2.对本辖区多次发生不恢复原状或林业生产条件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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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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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109室,电话:0391-691315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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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