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1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孤儿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七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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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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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391-66682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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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