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捕杀狂犬、野犬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政策文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第五条:“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广大群众均有权捕杀。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捕杀狂犬、野犬;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捕杀狂犬、野犬。”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对狂犬、野犬事件的举报及时受理。 乡村建设办公室
处置 2组织人员捕杀。 乡村建设办公室
事后监管 3.强化辖区内养犬管理,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乡村建设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68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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