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组织辖区内土地整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十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订)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制定方案 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现场检查 对土地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情况处置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是否进行土地整理;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持续监管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8.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9.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