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110002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接到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告知信息,对社会组织进行立案。 社会组织管理局
审 查 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社会团体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社会组织管理局
决 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组织管理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 社会组织管理局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0391-6669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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