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五)
设定依据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公共服务办公室
审 查 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公共服务办公室
决 定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公共服务办公室
送达 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公共服务办公室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监督方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救济途径 1.业务咨询:轵城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电话:0391-608910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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