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 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设定依据 【政策文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号)附件1:济源市交由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8项;
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附件1:交由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8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调 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审 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告 知 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追责情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08830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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