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九)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发布,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财产进行征用的,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应急管理办公室
审查 按照批准征用财产,对被征用物资按照征用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应急管理办公室
决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应急管理办公室
事后监管 强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产征用、使用、保管返还环节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391-60861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