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XK41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十三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清真牌、证实行年审制度。”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民族科 | |||
审查 | 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民族科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民族科 | |||
送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民族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民族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族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08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统战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3566。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