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汛前安全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制定汛前安全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乡村建设办公室
审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乡村建设办公室
决定 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乡村建设办公室
事后监管 强化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乡村建设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68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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