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轵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轵城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九)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发布,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地方规章】《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7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查等职能;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依法依规制定防火安全检查方案,指导村居的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 办公室
审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应急管理 办公室
决定 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应急管理 办公室
事后监管 加强监督管理,督导落实整改。 应急管理 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轵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391-60861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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