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残疾人联合会-行政给付)
事项编码 41GF990002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困难家庭在校残疾学生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残疾人联合会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编〔2001〕32号主要职责第一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二条第四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贫困家庭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12月20日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2016〕52号印发)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审定。民政部门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定。残联负责贫困家庭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的审定。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镇(街道)残联通过服务窗口受理就学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材料,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示范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镇(街道)残联
审 查 示范区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对不合格的材料,示范区残联告知原因,镇(街道)残联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教育就业部
决 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区残联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资料。 教育就业部
送 达 就学补助由示范区残联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的社保卡账户。 教育就业部
事后监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教育就业部
追责情形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三号楼3109,电话:0391-68359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源示范区纪工委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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