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XK180028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事项名称 |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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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决 定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送 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加强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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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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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