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64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第四条二项、“内设机构”第二、三款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最新修订是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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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林木种苗站 | |||
决 定 |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林木种苗站 | |||
送 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监督许可事项是否超越范围实施。 | 林木种苗站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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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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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一号楼一楼D区林业窗口,电话:0391-663021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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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