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1000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十二)项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标准化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六)项标准化科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部门规章】《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 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总会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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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标准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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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依照申请确认条件,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填写《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监督检查表》,形成检查结论。 | 标准化科 | |||
备案 | 对产品符合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企业。 | 标准化科 | |||
送达 | 经复核符合要求的,颁发“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送达企业。 | 标准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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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加强确认后续监管。 | 标准化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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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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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