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70173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子项名称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2003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建筑市场监管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监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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